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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鄂州市梁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梁市监处字〔2020〕11002号文书内容,你单位因违反相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但是你单位拒不履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现拟决定将你单位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或逾期不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本局向你公告送达本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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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梁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