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6-21 来源:省水产局 【字体: 大 中 小】
(鄂渔办发〔2018〕19号)
各市、州、县(区)水产(主管)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过渡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8〕15号)和《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农办发〔2018〕18号)要求,为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过渡期内我省无公害水产品认定、监管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1.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期间,原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合二为一,实行无公害水产品省级认定的工作模式,由省农业厅统一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认定证书》。原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到期的,不再给予复查换证;原无公害水产品认证自2017年10月1日至本文件发布之日到期的,因制度改革超过有效期的,视同未逾期,可以申报复查换证。
2.根据农业农村部制定无公害农产品的标准规范、检测目录、参数及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发布的无公害农产品的标志式样、证书格式、审核规范、检测机构管理的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湖北省无公害农产品(水产品)认定审核细则》(见附件),请各地遵照执行。
二、认定职责分工
1.省水产局负责组织全省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无公害水产品认定工作。
2.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机构负责无公害水产品申请的初审工作,并上报到市级工作机构。
3.市州(含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机构负责辖区内无公害水产品申请的复审(包括现场检查的组织与实施)和上报工作。
市州(含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县原已经编办明确无公害管理工作职责的工作机构,可继续承担相关职责(或者自行协商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4. 省水产局负责全省无公害水产品的终审(包括组织专家评审)和证后监管等工作。
5. 省水产局终审通过的产品报省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由省农业厅统一颁发证书。
三、监督管理
1.无公害水产品的监督管理遵循“谁认证谁监管”的原则。
2.各市、县(区)工作机构应当依法对辖区内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渔业投入品使用、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省水产局建立证后跟踪检查制度,组织辖区内无公害水产品的跟踪检查;同时,建立无公害水产品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制度,受理有关的投诉、申诉工作。
四、检测机构
1.申请人委托定点检测机构对其申请产品和产地环境进行检测。定点检测机构,是指具有相应的检验检测资质和技术能力,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考核认定,承担无公害水产品检测工作任务的检验检测机构。
2.检测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后,须严格按照抽样规范及时安排抽样。
五、其他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的建议和意见,请及时与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公室联系,联系人:瞿飞,电话:027-88861022。
湖北省水产局办公室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