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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 工作动态

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8年05月15日 新闻来源:省农业厅办公室

湖北省农业厅办公室文件

 

鄂农办发〔201818

 

 

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

《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有关市、州、县(区)农业(畜牧兽医、水产)局(委)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过渡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815号)和《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审核规范>等制度的通知》(中绿体201861号)要求,为贯彻落实《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扎实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过渡期内我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监管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1.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期间,原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合二为一,实行无公害农产品省级认定的工作模式,由湖北省农业厅统一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认定证书》。

2.湖北省农业厅及其所属工作机构按《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见附件)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的认定审核、专家评审、颁发证书和证后监管等工作。

3.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制定无公害农产品的标准规范、检测目录及参数。按照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发布的无公害农产品的标志式样、证书格式、审核规范、检测机构管理的要求进行统一管理。

二、认职责分工

1.省农业厅成立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并下设办公室,其日常管理工作由省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下同承担。

2. 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实行分行业审核管理的原则。

3.县级农业(畜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机构分别负责本行业无公害农产品申请的初审工作,并上报到级工作机构。

4.市州(含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农业(畜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机构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无公害农产品申请的复审(包括现场检查的组织与实施)和上报工作。

市州(含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 、县原已经编办明确无公害管理工作职责的工作机构,可继续承担相关职责(或者自行协商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5.由湖北省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种植业无公害农产品的终审(包括组织专家评审和证后监管等工作;省畜牧兽医局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全省畜牧业无公害农产品的终审(包括组织专家评审和证后监管等工作;省水产局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全省渔业无公害农产品的终审(包括组织专家评审和证后监管等工作。

6.省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省畜牧兽医局和省水产局相关部门终审通过的产品报湖北省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由湖北省农业厅统一颁发证书。

三、监督管理

1.无公害农产品的监督管理遵循谁认证谁监管的原则。

2.县级及以上工作机构应当依法对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使用、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建立证后跟踪检查制度,组织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的跟踪检查;同时,应当建立无公害农产品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制度,受理有关的投诉、申诉工作。

四、检查员和内检员培训

1.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检查员和内检员培训、注册和监督管理分别由省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省畜牧兽医局省水产局相关职能部门统筹组织管理

2.省级工作机构可结合行业实际,组织培训班或委托市(州)工作机构组织培训班。

五、检测机构

1.申请人委托定点检测机构对其申请产品和产地环境进行检测。定点检测机构,是指具有相应的检验检测资质和技术能力,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考核认定,承担无公害农产品检测工作任务的检验检测机构。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定点检测机构的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湖北省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负责发布我省经过认定的检测机构名单

2.检测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后,须严格按照抽样规范及时安排抽样。

六、其他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的建议和意见,请及时与湖北省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联系,联系人:刘颖,电话:027-87664897

 

附件: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   

度改革过渡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815号)

2.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审核规范>等制度的通知》(中绿体〔201861号)

 

 

                      湖北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859

附件1

 

 

 

 

 

 

 

 

 

 

 

 

 

 

 

 

 

 

 

 

 

 

 

 

 

 

 

 

 

 

 

 

 

 

 

 

 

 

 

 

 

 

 

 

 

 

 

 

 

 

 

 

 

 

 

 

 

 

 

 

 

 

 

 

 

 

 

 

 

 

 

 

 

 

 

 

 

 

 

 

 

 

 

 

 

 

 

 

 

 

 

 

 

 

 

 

 

 

 

 

 

 

 

 

 

 

 

 

 

 

 

 

 

 

 

 

 

 

 

 

 

 

 

 

 

 

 

 

 

 

 

 

 

 

 

 

 

 

 

 

 

 

 

 

 

 

 

 

 

 

 

 

 

 

 

 

 

 

 

 

 

 

 

 

 

 

 

 

 

 

 

 

 

 

 

 

 

 

 

 

 

 

 

 

 

 

 

 

 

 

 

 

 

 

 

 

 

 

 

 

 

 

 

 

 

 

 

 

 

 

 

 

 

 

 

 

 

 

 

 

 

 

 

 

 

 

 

 

 

 

 

 

 

 

 

 

 

 

 

 

 

 

 

 

 

 

 

 

 

 

 

 

附件2

 

 

 

 

 

 

 

 

 

 

 

 

 

 

 

 

 

 

 

 

 

 

 

 

 

 

 

 

 

 

 

 

 

 

 

 

 

 

 

 

 

 

 

 


附件1

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审核规范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一条 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申请材料审核工作,确保认定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的认定审核,是指无公害工作机构组织具有相应专业资质检查员对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所实施的技术评价活动。

第三条 第三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认定审核规范制修订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认定审核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 第四条 各地可以根据本行政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据本规范制定本辖区、本行业认定审核实施细则。

第五条 第五条 认定审核应遵循坚持标准、公平公正、客观独立、科学规范、确保质量和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 第六条 负责认定审核的人员应为检查员。

第七条 第七条 认定审核应由2名及以上检查员完成,检查员对所作出的审核结论负责。

第八条 第八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统一的认定审核流程表,确保认定审核整个流程可追溯。认定审核材料及审核记录应保存6年以上。

第九条 第九条 应严格按照《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中所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认定审核工作,不断提高认定审核效率。

 

第三章 第二章 申请材料的构成

第十条 第十条 认定申请材料由申请人材料、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证明材料、检查员现场检查资料等组成。

第十一条 第十 申请人材料:

(一)《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申请书》;

(二)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说明;

(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管理技术制度体系文件;

(五)最近生产周期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复印件;

(六)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资质证明材料;

(七)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第十二条 环境和产品质量证明材料:

(一) 《产地环境调查报告》;

(二) 《产地环境检测报告》;

(三)《产品检验报告》;

(四)《产品抽样单》。

第十三条 检查员现场检查材料:

(一)《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现场检查报告》;

(二)省级工作机构认定审核报告。

第十四条 认定申请材料应齐全完整、统一规范,并按顺

序编制成册。

 

第三章 认定审核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条件标准、投入品使用准则及生产过程质量安全控制规范标准等要求审核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符合性。

第十六条 《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申请书》和“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应按统一制式填写。《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申请书》格式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统一规定(见附件)。申请认定的产品类别须在《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的产品目录》公布的食用农产品目录内,产品名称应使用该目录中的食用农产品名称或别名。申请书中内检员应经过省级工作机构培训,考试合格。

第十七条 申请人资质证照应齐全有效。资质证明文件除营业执照外,畜牧业产品还应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复印件。证照中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应当与申请书一致,所申请产品类别应当在证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内,且证照在有效期限内。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资质证明材料应包括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内检员培训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畜牧业产品企业按国家规定还应提供有关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生产和管理技术制度体系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一)质量控制规范:包括组织机构设置、人员分工;投入品采购与管理;生产过程管理;产品收获及贮运管理;人员培训制度、生产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无公害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

(二) (二)生产操作规程:应依据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要求,结合本地生产特点制定。重点审核肥料、植物保护产品、饲料及动物保护产品等投入品的种类、使用方法。畜牧业产品补充提供卫生防疫制度

(三) (三)基地图:包括能清晰反映基地所在地的基地行政区划图、基地位置图和地块分布图。

(四) (四)基地及农户清单:包括基地所在乡镇、村,农户数、种养品种、面积及预计产量。

(五) (五)土地所有权证明:包括土地流转合同、承包合同等。

(六) (六)合作协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公司+农户”形式申报的需要提供与合作农户签署的含有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措施的合作协议。

(七) (七)投入品使用记录为近1年内投入品实际使用情况的

记录复印件。重点审核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

第二十条《产地环境调查报告》按照《无公害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调查规范》要求编写。重点明确产地生态环境是否良好,远离污染源;生产、加工区及设施的卫生状况;明确免测理由及补测项目。

第二十一条《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现场检查报告》应使用统一制式表格,按“填写说明”要求逐项填写,并经有资格的检查员签字。

第二十二条《产地环境检测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应是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定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审核报告格式、检测项目范围是否符合国家法定要求,并对检测结果进行准确判定。

 

第四章 认定审核结果判定

第二十三条 认定审核结论包括通过、需要补充材料、需要

现场复核和不通过四种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审核不予通过:

(一)申请材料造假的;

(二) 产地环境和(或)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三) 投入品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三) (四)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相关要求的。

第二十五条 申请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申请人应当在收到

通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材料,省级工作机构在十个工作日内对补充材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六条 对于质量风险较大或投入品使用情况不明确的认定产品,省级工作机构应委派专家组进行现场复查核实。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发布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审查规范》同时废止。

 

 

 

材料编号:(省级工作机构填写)

 

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申请书

 

 

 

         

申请主体(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申请日期:                      

 


申请须知

 


1. 请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计算机打印;

2. 要求字迹工整、术语规范、签名及印章清晰,内容完整真实,不涉及的内容填写“无”;

3. 申请日期为附报材料齐全后正式向工作机构提交认定申请的时间。

 

 

 

 

 

 

 

 


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1.我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所提交的材料和填写的内容全部真实。如有虚假成分,愿负法律责任。

2.我将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建立内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内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生产操作规程,落实生产记录制度。申请认定的产品在其生产过程中,保证落实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严格执行该产品生产技术规范(规程)和质量安全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使用投入品和添加物,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3.我愿接受各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及有关部门对本单位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申请主体(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1                   

申请主体基本情况

申请主体全称

 

单位性质

□ 企业   □ 合作社   □家庭农场(经注册登记) □ 其他

是否龙头企业

□是 □否

龙头企业级别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手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内检员

 

联系方式

 

传   真

 

E-mail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职工人数

 

管理人员数

 

技术人员数

 

产地基本情况

产地规模(公顷、万头、万只、立方米水体)

 

产地详细地址

      省(区、市)               乡(镇)     

生产经营类型

□自产自销型(申请人自有基地、统一生产、统一销售)

□公司+农户型

农户数

 

□公司+合作社+农户型

农户数

 

□合作社

社员(会员)数

 

□合作社+农户型

农户数

 

□其他                                    

     


2                                 

申请产品情况

产品名称

生产规模

(公顷/万头/万只/立方米水体)

生产周期

(从  月至   月)

包装规格
(公斤)

年产量(吨)

年销售量(吨)

年销售额(万元)

 

 

 

 

 

 

 

 

 

 

 

 

 

 

 

 

 

 

 

 

 

 

 

 

 

 

 

 

 

 

 

 

 

 

 

 

 

 

 

 

 

 

 

 

 

 

 

 

 

※ 存在套作、混养等情况的生产方式,需详细说明套作、混养的品种


附件2

 

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现场检查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现场检查行为,确保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现场检查,是指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在认定审查过程中,对认定申请主体生产管理状况实施的实地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现场检查规范的制修订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现场检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 各地可根据本行政辖区内、本行业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据本规范制定现场检查实施细则。

第五条 现场检查工作应遵循公正、客观、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检查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 现场检查主要内容:

(一)申请主体资质及能力。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组织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管理和承担责任追溯的能力。

(二)产地环境及设施条件。包括所在区域农业生态环境状况,周围及水源上游或产地上风方向一定范围内对产地环境可能构成污染的风险因素;生产、加工区及设施设备的卫生状况以及实际生产规模等情况。

(三)质量控制措施及生产操作规程的建立实施。包括质量安全管理关键环节的制度安排及人员岗位职责落实情况;内检员掌握无公害农产品相关制度和技术规范情况;依据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要求,结合本产地生产特点制定和执行生产操作规程情况。

(四)农业投入品使用及管理。包括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采购、存贮农业投入品情况;使用时执行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规定的情况。

(五)生产过程记录及存档。包括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等信息记录及存档情况。

对申请复查换证的主体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同时对其标志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条 现场检查工作应采取核对、审阅、察看、座谈等方式开展,必要时可采用照相或复制相关文件资料等措施,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第八条 公司+农户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申请主体开展现场检查时,应当同时对其所带农户生产情况进行抽查。受检农户应从农户名册中随机抽取,原则上不得少于5户。


第三章 检查人员和程序

第九条 负责实施现场检查的工作机构,应组成检查组,并以《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现场检查通知单》(见附件1)形式通知申请主体,并得到申请主体确认。 

第十条 现场检查实行检查组组长负责制。组长由负责实施现场检查的工作机构人员担任,检查组一般由2-3人组成。

第十一条 检查组开展检查的一般程序:

(一)首次会议。向申请主体宣布检查目的、依据、安排,宣读保密承诺等,并确定陪同人员。

(二)查阅资料。查阅申请主体的资质证明原件、制度规程和生产记录档案等文本资料。

(三)实地检查。根据检查内容的总体要求,对申请主体产地环境及生产过程控制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四)现场评定。对照《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现场检查报告》(见附件2,以下简称《现场检查报告》)中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现场检查评定项目(以下简称检查评定项目)内容逐项评定,并完成《现场检查报告》。《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现场检查报告》格式和内容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统一规定。

(五)末次会议。向申请主体通报检查总体情况,指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不足,宣布检查组作出的综合评价和整改要求等,必要时应就有关问题与申请主体交换意见。

第十二条 对一个申请主体的现场检查原则上应在2天内完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检查时间的,可商申请主体适当调整。

 

第四章 结论判定和应用

第十三条 现场检查结论分为通过、限期整改和不通过。检查评定项目全部合格的判定为通过,有1项以上(含)一般项目不合格的判定为限期整改,超过30%(含)一般项目不合格或1项以上(含)关键项目不合格的判定为不通过。

第十四条 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

(一)拒绝或者不配合检查人员履行职责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文件、资料的;

(三)其他干扰现场检查正常进行的。

第十五条 需要申请主体限期整改的,检查组应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验证可根据整改内容采用书面验证或现场验证的方式进行,验证结果应在《现场检查报告》中记录。

第十六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检查报告》提交负责实施现场检查的工作机构。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发布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范》同时废止。

 

 

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现场检查通知单

 

 

                            


根据《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定于  

      日至        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请予以确认、支持和配合。

 

检查组联系人:

联系电话:

 

 

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印章)

 

               

 

抄送: 

 

 

 

 

 

 

 

 

 

 

 

 

 

 

 

 

 

 

无公害农产品认现场检查报告

 

 

 

申请主体全称                         

场检查结论:                         

 

 

 


 

1.报告的内容用钢笔或蓝黑色签字笔填写,字迹整洁、术语规范准确。栏目内容应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作客观描述,不得空缺,没有填写内容的填

2.种植业产品不需要填写表四、表五;畜牧业产品不需要填写表三、表五;渔业产品不需要填写表三、表四。

3.填写表三、表四、表五时,检查结论为合格的应在相应项目结论栏内打“√”,不合格打“×”;关键项(条款带※”的)及不合格项的具体情况应在相应情况描述栏内作详细说明。

4.表六中现场检查综合评价栏应重点填写现场检查的总体情况、存在问题和相关建议等内容。

5.检查组及参加人员签字必须由本人签,不得代签;注册检查员应在备注栏填写注册证书号。

6.报告格式可从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网址:www.greenfood.org.cn下载后用A4 纸印制。

 

 

 

 

 

 

 

 

 

 

 

 

 

 

 

 

表一 现场检查人员基本情况

 

检查组

派出单位名称

 

类别

分工

姓名

(本人签字)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电话

备注

(检查员注册证书号

 

 

组长

 

 

 

 

 

成员

 

 

 

 

 

 

 

 

 

 

 

 

 

 

 

 

 

 

 

 

 

 

 

 

 

 

 

 

 

 

 

 

 

 

 

 

 

 

 

 

保密承诺

检查组承诺:严格按照有关无公害农产品认的法律法规实施现场检查,对于检查组在检查中可能涉及到的认申请主体的产品、技术等非公开信息,在未得到法律许可或认申请主体同意的情况下不向第三方透漏。

 

表二 受检单位基本情况

 

申请主体全称

 

法人代表

 

通讯地址

 

邮 编

 

联 系 人

 

电话

 

传 真

 

产品名称

 

检查地点

 

现场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抽检农户名单

 

 

   

表三   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产品)认现场检查评定项目

 

条款

检查项目

结论

情况描述

备注

一、质量管理

1

申请主体资质:证照齐全有效,具有组织管理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承担责任追溯的能力。

资质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

 

 

 

2

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领导、管理和生产人员职责。

:关键岗位职责分工

 

 

 

3

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质量控制措施、生产操作规程、人员培训制度、生产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基地农户管理制度、投入品管理制度

各类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4

内检员:有经培训合格的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

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培训合格证明文件。

 

 

 

5

生产管理人员: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生产人员定期接受相关培训

培训记录、培训资料等

 

 

 

6

记录档案: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文件记录档案

 

 

 

二、产地环境及设施

7

周边环境:清洁,无生产及生活废弃物。

:现场查看

 

 

 

8

产区环境:产地区域范围明确,无对农业生产活动和产地造成潜在危害的污染源。

:现场查看

 

 

 

生产过程管理

9

植保产品选购:购买的植保产品应具有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和执行标准,保留购货凭证,入库记录并记录相关情况。

:植保产品标签、购货凭证、入库记录

 

 

 

10

植保产品储存:植保产品及其器械应有专门的地方进行储存,并有专人进行管理。

:现场查看、查领用记录

 

 

 

11

植保产品使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针对病、虫、草害或靶标,合理选择植保产品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的规定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植保产品;不得使用过期植保产品。

用药记录、采收记录现场查看

 

 

 

12

用药记录:包括地块、作物名称和品种使用日期、药名、使用方法使用量施用人员

:用药记录

 

 

 

13

肥料选购:应保留肥料的购货凭证,并记录相关情况。

肥料的购货凭证、入库记录

 

 

 

14

肥料使用: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使用城市垃圾和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类生活的污水淤泥。

施肥记录

 

 

 

15

施肥记录包括地块、作物名称与品种、施用日期肥料名称、施用量施用方法和施用人员

施肥记录

 

 

 

16

废弃物管理:生产废弃物应按规定进行收集和处理。

查:现场查看

 

 

 

、产品质量管理

17

产品质量报告: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查:产品自检记录、监督抽检报告或产品检验报告

 

 

 

18

产品储存:产品应用符合要求的容器采收、运输、存储。收获的产品应与植保产品、有机肥料及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分开储存。

:现场查看

 

 

 

19

包装标识:产品包装标识应符合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相关规定。

:现场查看

 

 

 

、初级加工产品管理(适用于申报产品为初级加工产品的)

20

加工场资质:有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查: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

 

 

 

21

卫生制度:制定卫生管理和消毒制度,并严格执行。

查:文件资料、现场查看

 

 

 

22

加工规程:制定食品加工生产技术规程

查:加工技术规程、加工生产记录

 

 

 

23

加工原料: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不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查:原辅料使用记录、现场查看

 

 

 

24

产品储运:应有符合要求的产品贮藏和运输设施。

查:现场查看

 

 

 

六、标志使用管理(适用于复查换证产品)

25

标志使用:获证产品应按要求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查:包装标识

 

 

 

 

 

 

 

表四 无公害农产品(畜牧业产品)认现场检查评定项目

 

条款

检查项目

结论

情况描述

备注

畜禽养殖场

一、质量管理

1

申请主体资质:资质证明文件齐全有效(如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具有组织管理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承担责任追溯的能力

查:资质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

 

 

 

2

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制:有质量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领导、管理和生产人员职责

查:成立质量安全机构的文件,相关人员岗位职责

 

 

 

3 

质量管理制度:包括生产操作规程、卫生防疫制度、投入品管理制度、产品管理及无害化处理制度、培训制度。

查:相关文件

 

 

 

4

内检员经培训合格的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

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文件。

 

 

 

5

生产管理人员:有一名或一名以上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员工职责及岗位要求明确,经过畜牧兽医法律法规和相应的无公害生产技术培训,生产人员健康证齐全有效。

查:岗位职责文件,健康证等有关证件、培训记录

 

 

 

6

记录档案:建立生产记录、可追溯的产品销售记录。

查:批生产和销售记录(包括数量、批次、购买方信息等)及保存情况。

 

 

 

7

无害化处理:具有病死畜禽、污水、粪便等污染物无害化处理的设备设施,且运转有效。

查:相关设备设施,无害化处理记录

 

 

 

8

质量检验能力:奶牛养殖场设立了质检科(或检验室)并与生产能力相适应。

查: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资质证明及实际操作能力

 

 

奶牛养殖适用

二、产地环境及设施

9

周边环境:养殖场建立在地势高燥、排水良好、无有害气体、烟雾及其他污染的地区,远离化工厂、肉类加工厂或其他畜牧场等污染源,有围墙等有效屏障。

查:现场查看

 

 

 

10

场区布局:养殖场有生活管理区、生产区、生产辅助区、隔离圈和无害化处理区。隔离圈、无害化处理区应处于畜舍的下风口

查:现场查看

 

11

场区道路:养殖场人员、畜禽和物资运转采取单一流向,净道和污道分开。

查:现场查看

 

 

12

车辆消毒:养殖场入口设有车辆消毒池,池内消毒液保持有效浓度;池宽和消毒液高度能保证入场车辆所有车轮外沿充分浸没,池长不短于进场大型车车轮一周半长

查:现场查看

 

 

 

13

畜舍条件:宽敞明亮,坚固耐用,排水畅通,通风良好,地面和墙面材质耐酸、碱,并便于清洗消毒。

查:现场查看

 

14

消毒设施:场区或生产区入口设更衣换鞋间、消毒室或淋浴室。畜舍入口处设置长1m的消毒池,或设置消毒盆。

查:现场查看

 

15

防鼠鸟虫害:有防鸟、防鼠设施,定期除虫灭害。

查:现场查看,相关记录

 

 

禽类养殖适用

16

蛋品存放: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禽蛋贮存库。

查:现场查看

 

 

蛋禽养殖适用

17

生产设备: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机械化挤奶设备、冷藏贮罐和生鲜乳运输车。

查:现场查看

 

 

奶牛养殖适用

18

设备清洁:保持挤奶设备及所有容器具的清洁卫生,有完善的清洗系统。

查:现场设施,清洗消毒制度、记录

 

 

奶牛养殖适用

19

鲜乳存放:设单间存放,有防尘、防蝇、防鼠的设施。

查:现场设施

 

 

奶牛养殖适用

三、投入品管理

20

畜禽引进:具有《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等证明,经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查证验物,合格的方可入场,并隔离饲养。

查:活畜购买合同(发票)、检疫合格证明、运输工具消毒证明、活畜入场检疫监督记录、隔离观察记录

 

 

21

引种:从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引进。

查:引种来源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2

牛只引进:隔离观察至少45天,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查确认健康合格后方可并群饲养。

查:隔离记录、隔离后检疫合格记录

 

 

奶牛养殖适用

23

兽药选购:所购兽药均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并获得农业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GMP证书》的兽药生产企业,或农业部批准注册进口的兽药,并具有在有效期内的批准文号。

查:兽药购进记录、药房

 

24

兽药储存:兽药有专门的药品柜、冰箱分类存放,有醒目标记,由专人管理。

查:兽药领用记录,现场查看

 

25

兽药使用:严格遵守国家规定,不使用违禁药物;凭兽医处方用药,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并作好兽药使用记录。

查:兽药使用记录,记录档案管理情况

 

26

饲料选购:外购饲料的养殖场提供所购饲料生产企业的饲料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购销合同(或发票、收据等)和检测报告。

查:相关记录、凭证、检测报告。

 

 

27 

自配饲料管理:自配生产饲料的养殖场提供饲料原料采购、配方档案及生产记录;饲料原料和各批次饲料产品均留样,并保留至该批产品保质期满后3个月。

查:相关记录

 

28

饲料添加剂管理:饲料库房及配料库中饲料添加剂和药物添加剂存放和使用情况。

查:有无违禁药物、非法添加物和兽药原料药。

 

29

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符合《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要求,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

查: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记录

 

30

饲料及添加剂使用:配合饲料、浓缩饲料、添加剂预混和饲料使用遵照饲料标签所规定的用法和用量。

查:饲料使用记录、饲料标签

 

31

饲料的使用:在饲料中不添加和使用除乳制品外的动物源性饲料原料(如肉骨粉、血粉、羽毛粉、鱼粉等)。

查:饲料配方

 

 

反刍动物养殖适用

四、饲养管理(适用于养殖类产品)

32

场内环境:不得在场内饲养其它畜禽。

查:现场查看

 

33

防疫管理:养殖场人员不对外进行动物疫病诊疗和配种工作;食堂不从外购入与养殖产品同类生鲜肉及其副产品。

查:相关制度、询问。

 

 

34

人员卫生防疫: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时洗手、换鞋和更衣,工作服不得穿出场外。外来人员进场前彻底消毒,更换场区工作服和工作鞋,并遵守场内防疫制度。

查:现场操作

 

35

饲养方式:实行全进全出制。

查:相关制度和记录

 

 

禽类养殖适用

36

鼠害控制:投放鼠药定时、定点,及时收集死鼠和残余鼠药。

查:鼠药购货发票、使用记录

 

37

转群消毒:每批畜禽转群或出栏后对畜舍、运动场和通道进行清洗、消毒。

查:消毒记录

 

38

疫病监控: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免疫和疫病监测制度,做好免疫接种和疫病监测,奶牛养殖场必须做好结核布病监测。

查:免疫记录和疫病监测记录。

 

39

带畜消毒:用低毒消毒剂定期进行带活畜环境消毒,各类消毒剂应轮换使用。

查:消毒记录、消毒剂配制记录,杀虫药物购买发票

 

 

 

 

40

工具消毒:兽医用具、助产用具、配种用具、挤奶设备和奶罐车在使用前后进行彻底清洗和消毒。

查:消毒记录、消毒剂配制记录

 

 

奶牛养殖适用

41

蛋鸡消毒:不使用酚类消毒剂,产蛋期不用醛类消毒剂。

查:兽药库房、消毒记录

 

 

蛋禽养殖适用

五、产品质量管理

42

不合格品处理:初乳、病牛所产乳和休药期所产乳不作为商品乳出售。

查:相关管理制度、无害化处理记录

 

 

奶牛养殖适用

43

产品质量检验:对每天生产的生鲜乳进行质量检验,含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和抗菌素指标等。

查:检验记录

 

 

奶牛养殖适用

44

不合格品处理:产蛋期使用治疗药物时,在弃蛋期内所产鸡蛋不供人类食用。

查:用药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

 

 

蛋禽养殖适用

45

质量安全承诺:养殖场应建立活畜出栏无瘦肉精承诺制度。承诺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质,保证所销售的家畜不含有瘦肉精等违禁物质。

查:相关制度

 

 

畜类养殖适用

46

产品检疫:商品畜禽上市前,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检疫,并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查:相关制度、询问。

 

 

六、标志使用管理(适用于复查换证产品)

47

标志使用:获证产品应按要求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查:包装标识

 

 

 

屠宰厂和蜂产品加工厂

一、质量管理 (屠宰厂和蜂产品加工厂均适用)

1

申请主体资质:资质证明文件齐全(如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等)有效,具有组织管理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承担责任追溯的能力

查:资质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

 

 

 

2

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制:有质量安全管理相关机构,建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领导、管理和生产人员职责

查:成立质量安全机构的文件,组织机构图,相关人员岗位职责

 

 

 

3 

质量管理制度:包括生产操作规程、原料(投入品)管理制度、卫生防疫制度、产品管理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培训制度等。

查:相关文件

 

 

 

4

内检员:具有经培训合格的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

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文件。

 

 

 

5

生产管理人员:员工职责及岗位要求明确,经过畜牧兽医法律法规和相应的无公害生产技术培训,生产人员健康证齐全有效。

查:员工岗位职责文件,健康证、培训记录

 

 

 

6

记录档案:建立批生产记录,可追溯的产品销售记录。

查:批生产和销售记录(包括数量、批次、购买方、联系方式等)及保存情况。

 

 

 

7

无害化处理:具有病死畜禽、污水、粪便等污染物无害化处理的设备设施,且运转有效。

查:相关设备设施,无害化处理记录

 

 

 

8

质量检验能力:建有质检科(或检验室),并与生产能力相适应。

查:所需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资质证明等

 

 

 

二、产地环境及设施(屠宰厂适用)

9

周边环境:厂区选址远离污染源及其他有害场所;远离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取水口,避开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及畜禽饲养场。

查:现场查看

 

 

 

10

厂区布局:生产区与生活管理区严格分开,生产区位于生活管理区的下风向。

查:现场查看

 

 

11

厂区出入口:人员进出、畜禽入厂、产品出厂分别设置出入口,不交叉。

查:现场查看

 

 

12

车辆消毒:有与生产规模相适的车辆清洗、消毒设施和场地。

查:现场查看

 

13

鼠虫害控制:厂区内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鼠类、蚊、蝇、昆虫等。

查:现场查看相应设施、管理制度和记录

 

 

 

14

厂区布局:有待宰圈、疑似病畜圈、病畜隔离圈、急宰间和无害化处理间等,并位于生活管理区和生产加工区的下风向。

查:现场查看相应设施、管理制度和记录

 

 

15

厂区条件:厂区除待宰畜禽外,一律不得饲养其它动物。

查:现场查看

 

 

 

16

屠宰加工设备:表面光滑、无毒、不渗水、耐腐蚀、不生锈,并便于清洗消毒。

查:现场查看

 

 

17

地面:用不渗水、不吸收、无毒、防滑材料铺砌,有适当坡度,在地面最低点设置地漏,无积水。

查:现场查看

 

 

18

屋顶或天花板:选用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覆涂或装修。

查:现场查看

 

 

19

墙壁:平整光滑,四壁及其与地面交界处呈弧形,墙壁用浅色、不吸水、不渗水、无毒材料覆涂,并用易清洗、防腐蚀材料装修高度不低于2.0 m的墙裙。

查:现场查看

 

 

20

供水:具有冷热两套供水系统,车间内排水沟底为U形,有防鼠设施。

查:现场查看

 

 

畜类屠宰适用

21

车间照明:车间内有充足的自然光线或人工照明,亮度能满足动物检疫人员和生产操作人员的工作需要。吊挂在肉品上方的灯具必须装有安全防护罩。

查:现场查看

 

 

22

卫生消毒设备:设有非手动洗手设施、消毒池;靴鞋消毒池、更衣室等卫生设施有专人管理。

查:现场查看

 

 

 

 

 

23

产品转运:车间内有专用的产品运送设备和容器,容器由无毒、无害、无锈、无污染的材料制成,不污染肉品,且与盛装废弃物的容器标识分明。

查:现场设施

 

 

 

24

清洗消毒: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场地等在使用前后均清洗、消毒。

查:消毒记录

 

 

 

25

分割车间温度:冷分割环境温度在15以下,热分割环境温度不高于20

查:记录和温度计实际温度。

 

 

畜产品分割屠宰适用

26

包装车间温度:包装间的温度在15以下,接触分割肉的塑料薄膜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查:记录和温度计实际温度

 

 

畜产品分割屠宰适用

27

分割冷却水:水温在4以下,并保持清洁卫生。查:现场查看

 

 

畜产品分割屠宰适用

28

分割终冷却水:水温应保持02,禽体在冷却槽内与水流逆向移动。

查:现场查看

 

 

禽产品分割屠宰适用

29

分割冷却槽:内应加消毒液,单设禽体消毒池,禽体出预冷槽后,经23分钟转动沥干。

查:现场查看

 

 

禽产品分割屠宰适用

30

冻结入库条件:从屠宰放血到成品进入冻结库所需时间,不得超过100分钟,成品不准堆积,不准进行二次冻结;装箱前须测试肉温,中心温度达-15后方可装箱入库。

查:现场查看

 

 

畜产品分割屠宰适用

31

冻结库温:保持-30以下,相对湿度为90%95%,肌肉中心温度在10小时内降到-15以下。

查:现场查看

 

 

畜产品分割屠宰适用

32

预冷间温度:应设有预冷间(04)。

查:记录和温度计实际温度

 

 

具有冷库的畜禽屠宰适用

33

冷藏库条件:应设有冷藏库(-18以下)。冷藏库产品必须由企业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出入库,产品进入冷藏库,应分品种、规格、生产日期、批次,分批堆放在垫仓板上,标识清晰,并与墙面、顶棚、排管有一定间距,温度-18以下。

查:记录和温度计实际温度

 

 

具有冷库的畜禽屠宰适用

三、投入品管理(屠宰厂和蜂产品加工厂均适用)

34

原料来源:待宰畜禽或蜂产品原料来自经认定的生产单位。

查:委托加工或购销合同。

 

 

35

药品储存:清洗剂、消毒剂,杀虫剂、灭鼠剂等药品标识明显,贮存于专门库房或柜橱内,分类存放,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查:药品库房、管理制度文件和领用记录

 

36

其他药品储存:除卫生和工艺需要,均不得在生产车间使用和存放可能污染食品的任何种类的药品,如存放应在指定处标示。

查:现场查看

 

37

药品使用:各类药品的使用由经过培训的人员按照使用方法进行。

查:药品使用记录、培训记录、询问

 

38

加工用水:符合畜禽加工用水水质或饮用水水质要求

查:水质检验报告

 

四、加工操作管理

39

人员卫生:进车间前,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靴、鞋,工作服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洗净双手。

查:实施情况

 

40

屠宰操作:胴体、内脏、头蹄(爪)不落地。

查:现场操作

 

 

41

屠宰操作:开膛时不得割破胃、肠、胆囊、膀胱、孕育子宫等。

查:现场操作

 

畜类屠宰适用

42

副产品及污物处理:副产品中内脏、血、毛、皮、蹄壳及废弃物的流向不对产品和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查:现场查看

 

 

43

刀具卫生:屠宰或检疫过程中,被污染的刀具要立即更换,并经过彻底消毒处理后方可继续使用。

查:现场操作、询问

 

 

畜类屠宰适用

44

剥皮卫生:剥皮前冷水湿淋,在剥皮过程中,凡是接触过皮毛的手和工具,未经消毒不得再接触胴体。

查:现场操作

 

 

剥皮屠宰适用

45

脱毛卫生:浸烫水保持清洁卫生,水温达到脱毛要求并脱毛后用清水冲洗禽体,体表不得被粪便污染。

查:现场操作

 

 

禽类屠宰适用

46

内脏摘取:取脏区有标识容器,盛放放血不良、病变和污染的家禽,摘取内脏时消化道内容物、胆汁不得污染禽体。

查:现场操作

 

 

禽类屠宰适用

47

检疫: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并做到严格实施宰前检疫、宰后检疫,检疫人员的数量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厂内设有专门的检疫工作室和化验室。

查:证件、现场操作、检疫工作室、检验仪器等。

 

 

 

48

宰前检疫:待宰畜禽具有产地检疫证明,经查证验物后,合格的方可入厂屠宰。

查:随机抽查本年度最近1个月或2个月回收的检疫合格证明、宰前检疫记录

 

 

 

49

宰后检疫:屠宰车间设有同步检疫设施,在各个检疫点处有可供检疫人员操作的足够空间,运行速度能满足要求。

查:现场设施

 

 

 

50

宰后检疫:检疫不合格的产品,按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做无害化处理。

查:宰后检疫记录和无害化处理记录

 

 

 

51

合格胴体检疫:在规定的部位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并出具检疫证明,印色须使用食用级色素配制;分割肉外包装应当印有或加贴规定的检疫合格标志。

查:现场查看

 

 

猪牛羊屠宰适用

52

鲜肉运输:使用专用冷藏车或保温车,猪牛羊等大中型动物胴体肉实行悬挂式运输。运输车辆进出厂前应彻底清洗、装运前消毒。

查:相应设施、管理制度和实施情况的记录

 

 

 

53

原料控制:制定原料验收、贮存、使用、检验等制度,并由专人负责。

查:相关制度及记录。

 

 

蜂产品加工适用

54

生产管理:按生产关键工序控制要求,对每一批次产品从原料加工、产品质量和卫生指标等情况进行记录。

查:生产记录

 

 

蜂产品加工适用

55

灌装:产品的灌装、装填使用自动机械设备。

查:现场查看

 

 

蜂产品加工适用

56

卫生条件:有专用洁具清洗间和洁具存放间。

查:现场查看

 

 

蜂产品加工适用

57

内包装材料:直接接触产品的内包装材料必须达到卫生要求。

查:检验报告

 

 

蜂产品加工适用

58

杀菌:建立并执行杀菌或灭菌操作规程。

查:相关文件,现场查看

 

 

蜂产品加工适用

五、产品质量管理

59

产品质量检测:屠宰厂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对宰后的畜禽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生猪、肉牛、肉羊屠宰厂对入厂的生猪、肉牛、肉羊进行瘦肉精批批自检)。

查:相关文件、检验记录等

 

 

屠宰厂适用

60

标签及说明书:产品标签由专人管理,产品说明书、标签的印制符合有关部门批准的内容。

查:相关记录

 

 

蜂产品加工适

61

成品出库记录:内容至少包括批号、出货时间、地点、对象、数量等。

查:成品出库记录

 

 

蜂产品加工适

62

产品检验:成品逐批检验。

查:企业自检记录

 

 

 

蜂产品加工适

63

委托检验:对不具备成品或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符合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出厂检验。

查:委托检验报告

 

 

蜂产品加工适

64

产品留样:每批产品均有留样,留样存放于专设的留样库(或区)内,按品种、批号分类存放,并有明显标志。

查:留样观察制度和记录

 

 

蜂产品加工适

65

特殊要求:供少数民族食用的动物产品生产,尊重少数民族习惯。

查:认定标识或证书、文件等

 

 

 

六、标志使用管理(适用于复查换证产品)

66

标志使用:获证产品应按要求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查:包装标识

 

 

 

 

注:对于暂未包括其中的产品类别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参照相应国家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实施。

 

 

 

 

 

 

 

 

 

 

 

 

 

 

 

 

表五  无公害农产品(渔业产品)认现场检查评定项目

 

条款

检查项目

结论

情况描述

备注

一、质量管理

1

申请主体资质:资质证明文件齐全有效,具有组织管理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承担责任追溯的能力

查:资质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

 

 

 

2

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领导、管理和生产人员职责。

: 关键岗位职责分工

 

 

 

3

质量控制措施:针对影响养殖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制定适宜的、具可操作性的质量控制措施

查:质量控制文件资料

 

 

 

4

养殖户管理:制定养殖户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并同养殖户签订含有质量安全管理相关内容的协议书

查:从养殖户清单中按规定随机抽查

 

 

分户生产,统一管理主体适用

5

生产操作规程:制定或采用适宜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内容覆盖所有生产环节

查: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文本

 

 

 

6

内检员:经培训合格的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

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文件。

 

 

 

7

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参加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至少包括:(1)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2)标准化生产及健康养殖技术3)本单位质量控制措施和相关技术规程

查:培训记录、培训资料等

 

 

 

8

记录档案:建立与产品质量安全相关记录档案。

查:用药记录水产养殖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

 

 

 

9

法律法规和标准:收集并保存现行有效的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文件

查:法律法规、标准等文件(纸质或电子版本)

 

 

 

10

国家禁用兽(渔)药清单在养殖区范围内合适位置明示国家禁用兽(渔)药清单

查:禁用兽(渔)药清单明示情况

 

 

 

产地环境及设施

11

周边环境:无工业、农业、医疗及城市生活废弃物和废水等其他对渔业水质构成威胁的污染物

查:现场查看,防污染措施

 

 

 

12

产区环境:养殖场内养殖区、办公和生活设施的布局不应对养殖水体成污染风险。不应从事畜禽养殖生产

查:现场查看

 

 

 

13

设施:养殖区的进排水系统应分开设置

查:进、排水渠道设置情况

 

 

适用时

14

底泥:养殖生产开始前应清理池塘底泥

生产记录或现场查看

 

 

池塘养殖适用

15

污物处理:及时处理养殖区域内的污水和垃圾等污染物,保持养殖水体清洁

查:养殖区及养殖水体清洁状况

 

 

 

生产过程管理

16

渔药选购:选择通过GMP认证或取得进口登记许可证的兽药企业生产的渔药不得购买国家禁用(渔)药和其它渔用化合物。

查:渔药包装,购买凭证、清单

 

 

 

18

渔药储存:应有专门的渔药和其它渔用化合物存储区。养殖区内不得存放禁用的渔药和其它渔用化合物及其包装物。

查:现场查看

 

 

 

19

渔药使用:不得将原料药或人用药用于水产养殖。不得使用国家禁用(渔)药和其它渔用化合物。严格休药期规定。

查:渔药标签、用药和捕捞记录

 

 

 

20

饲料选购:应采购有生产许可证或进口登记证的企业生产的饲料。

查:购买凭证、饲料标签

 

 

 

21

饲料储存:应有专门的饲料存放场所,保持干燥、通风、清洁、避免日光曝晒。变质和过期饲料应做好标识,隔离禁用,并及时处理销毁。

查:现场查看

22

饲料加工:自行加工饲料的,其饲料产品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加工场所应干净整洁,原料及成品堆放整齐、分区有序、标识清晰。

查:饲料检验报告,现场查看加工场所

 

 

 

23

饲料使用:不得添加未获国家批准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和药物添加剂。不得长期投喂或在饲料中添加抗生素类药物。

查:饲料配方,用药记录中抗生素的相关记录

 

 

 

24

苗种选购:应从具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苗种场购买苗种,索取并保存苗种购买凭证。

:购买凭证苗种供应方生产许可证

 

 

 

25

有机肥使用:有机肥应完全发酵熟化

查:现场查看

 

 

 

四、标志使用管理(适用于复查换证产品)

26

标志使用:获证产品应按要求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查:包装标识

 

 

 

 

 

 

 

 

 

 

 

 

 

 

表六 现场检查结论

 

现 场

检 查

综 合

评 价

 

 

 

检 查

结 论

通过

 限期整改

不通过

现场检查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主体(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不 合 格 项 目 确 认

申请主体同意检查组认定的不合格项目,将按要求采取措施在       年   月   日整改完成,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

申请主体若不同意检查组认定的不合格项目,请填写意见:

 

 

申请主体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整改

结果

整改结果验证方式:书面验证  现场验证  

验证意见:

 

 

检查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无公害农产品检查员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无公害农产品检查员的管理,提高检查员队伍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根据《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查员是指经核准注册的从事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材料审核和现场检查的人员。

第三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检查员管理办法制修订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本行业检查员的培训、注册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地可根据本行政辖区内本行业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条 检查员的注册专业分为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

第六条 检查员的来源包括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的专家和学者等。

 

第二章 注册要求

第七条 申请注册的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掌握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农产品生产、加工相关技术,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标准规范、审核规范、现场检查程序及方法等;

(二)具有农业相关技术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并专职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及相关技术和管理工作1年(含)以上;

(三)具有清晰的口头与书面表达能力,较强的沟通和组织能力,独立、客观、正确的判断能力,从事野外工作的能力;

(四)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五)参加检查员培训,完成规定的培训课程并考试合格。

(六)注册种植业检查员应具有农学、园艺、植保、林学、农业环保及相关;注册畜牧业检查员应具有畜牧、兽医、动物营养及相关专业;注册渔业检查员应具有水产及相关专业。

(七)申请人应在取得培训合格后参加至少2次注册类别材料认定审核和现场检查见习,并由所在单位就申请人的能力给出鉴定意见。

第八条 检查员可以同时注册多个专业。申请扩大专业注册的,应提供相关专业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第三章

第九条 培训教师应为检查员或具有丰富业务工作经验和实际教学经历、有相关专业背景并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相关工作3年以上或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副高级技术职称以上人员。

第十条 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推行多媒体视听技术、案例研究、现场实操演示等方式方法。培训班均要求采用课堂教学和现场教学相结合的培训方式,其中课堂授课学时不少于8学时,现场教学不少于4学时。

第十一条 课堂教学主要内容: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政策法规;

(二)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的基本制度;

(三)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

(四)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现场检查和认定审核规范;

(五)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规范;

(六)检查员的基本职责、任务和职业道德要求;

(七)检查员需要掌握的其他知识等。

第十二条 现场教学主要包括赴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申请主体开展现场检查的程序、主要内容、检查要点及检查技巧等。

第十三条  培训考核主要采用平时考评和笔试综合评价的方式。平时考评主要考察培训期间学员按时出勤情况,占20分。笔试由省级工作机构统一命题、统一组织实施。笔试为闭卷方式,笔试满分为80分。平时考评与笔试成绩相加70分(含)以上为合格。省级工作机构可以向合格者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培训档案,保存相关培训记录,培训档案保存期为5年。

 

第四章 注册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请人填写省级工作机构统一制定的《无公害农产品检查员注册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文件:教育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本人1寸彩色免冠证件照2张;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六条 申请人经所在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省级工作机构。省级工作机构负责申请材料审查,经审查符合注册条件的,准予注册,可以颁发检查员证书,并公布注册名单。

第十七条 检查员证书应包括以下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注册专业、证书编号和工作单位。证书格式由省级工作机构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 注册有效期为3年,检查员应每3年进行一次再次注册。再次注册应于注册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省级工作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近三年的认定审核和现场检查等工作情况,经省级工作机构审定,申请人在近三年内实施认定审核和现场检查共计3家以上生产单位的,予以再次注册。

 

第五章 检查员职责和行为准则

第十九条 检查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申请认定的材料进行审核,对认定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符合性做出判断并对审核结果负责;

(二)依据注册的专业类别,对申请认定主体实施现场检查,科学、客观、公正地做出描述和评价,并提交现场检查报告;

(三)承担无公害农产品相关业务培训的授课任务;

(四)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检查员应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一)遵纪守法、敬业诚信、科学严谨、客观公正;

(二)严格按照注册专业范围开展审核和检查工作;

(三)不向委托方或受检方隐瞒任何可能影响公正判断的利益和人际关系;

(四)除非委托方或受检方书面授权或有法律要求,不向他人披露任何有关审核、现场检查的信息;

(五)不接受受检方及其有利益关系的团体或个人任何形式的好处;

(六)维护无公害农产品及其工作机构的声誉,如有违背本准则行为时,应配合有关机构的调查和质询;

(七)接受省级工作机构及所在单位的监督。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检查员工作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对工作业绩突出和表现优秀的检查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检查员行为准则,尚未构成严重后果的,省级工作机构应依据有关情况给予检查员批评、暂停注册资格等处置。在暂停期内,检查员不得从事相关认定审核和现场检查等活动。对于暂停注册资格的检查员,应在暂停期内采取相应整改措施,并经省级工作机构验证后,恢复其注册资格。

第二十三条 对检查员的注册资格处置分为撤销注册和注销注册两种方式。

(一)撤销注册资格:

1.违反检查员行为准则,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注销注册资格:

对注册期限已满而没有再次申请注册的人员,或在注册期内声明放弃资格的人员,省级工作机构应当注销其注册资格。

第二十四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注册检查员管理档案制度,对检查员的培训、考试、考核评价等信息及检查员注册、再次注册、撤销等管理活动进行存档。

第二十五条 省级工作机构建立检查员申诉、投诉制度,受理并调查处理检查员的申诉、投诉。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发布的《无公害农产品检查员注册准则》、《无公害农产品检查员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检查人员及师资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4

 

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以下简称内检员)培训管理,不断提高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单位内部质量管理能力和标准化生产水平,依据《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检员是指经培训合格,并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生产单位)负责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质量安全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培训管理制度的制修订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本行业内检员培训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制定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培训、考核和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条 内检员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无公害农产品事业,熟悉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熟练掌握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方法;

(二)熟悉无公害农产品认定要求,熟练掌握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单位质量安全内部检查方法与技巧;

(三)具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完成规定的内检员培训课程,并经考试合格;

(四)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忠于职守。

第六条 内检员职责:

(一)宣贯无公害农产品技术标准、质量规范及有关管理制度;

(二)组织制(修)订本单位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文件和生产技术规程;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指导建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

(四)组织开展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内部检查及改进工作;

(五)承办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的组织申报与复查换证工作;

(六)配合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生产单位应建立内检员制度,并赋予内检员与其职责相对应的管理权限。

第八条 内检员注册需经本人申请,生产单位推荐,由省级工作机构进行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九条 培训教师应为检查员,或具有丰富业务工作经验和实际教学经历,有相关专业背景并从事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2年以上人员。

第十条 培训方式为课堂教学,推行多媒体视听技术、案例研究、现场实操演示等方式方法。授课学时不少于8学时。

第十一条  培训内容应理论联系实际,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 农产品质量安全基本知识;

(二) 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的基本制度、技术标准及质量规范;

(三)生产单位内部质量管理和控制制度的建立;

(四)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申报材料与复查换证的编制及报送规范要求;

(五)无公害农产品证后监督管理及标志设计使用规范;

(六)内检员的基本职责、任务和职业道德要求;

(七)内检员需要掌握的其他知识等。

第十二条 培训教材由省级工作机构根据本辖区、本行业需要统一编印。

第十三条 培训后,内检员需参加省级工作机构组织的考试。

第十四条 省级工作机构对培训合格人员名单进行确认,符合条件的,由省级工作机构赋予其内检员资格,并以文件形式公布名单。

第十五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建立内检员档案,档案包括内检员申请表、培训、考试及管理等资料。

第十六条 内检员应当按照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或撤销内检员资格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发布的《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湖北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8511日印发

鄂州市梁子湖区农业农村局

电话: 18827236535
传真: 无
地址: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太和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