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耕地地力保护政策
补贴对象:在全市范围内,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机动地在农村土地确权(或在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
补贴标准:按照《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文件执行。
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不属于农村集体耕地的滩涂、行(蓄)洪区、湖垸、河道等已经围垦、种植作物的土地。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3.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4.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5.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6.经区人民政府认定,长年抛荒的耕地。7.经区人民政府认定,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二、水稻保险
补贴对象:全市所有水稻种植户 。
补贴标准:按鄂政办发[2008]38号规定执行,即水稻保险金额每亩200元,保险费率7%,按季每亩保费14元。保险费组成为中央财政承担45%、省财政承担30%、农户承担25%。
三、能繁母猪保险
补贴对象:全市所有养殖能繁母猪的生猪养殖业主。
补贴标准:根据人保财险[2010]34号文件,对8月至48月龄能繁母猪实行保险补贴,每头保费为60元,其中国家补贴80%。
四、国家实施强制免疫的疫苗补贴
补贴对象:全市所有畜禽养殖业主。
补贴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国家免费提供禽流感、鸡新城疫、口蹄疫、猪瘟、猪蓝耳病及小反刍兽疫这六大类重大动物疫病的14种强制免疫疫苗。
五、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
补贴对象: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建立了规范的养殖档案,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无害化处理的猪是指病死猪,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猪。
补贴标准:根据农业部农办财[2011]163号文件精神,对规模化养殖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每头给予70元的补助。
六、农机购置补贴
补贴对象:本市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贫困村和精准扶贫对象可优先办理。
补贴标准:一般农机产品补贴额不超过该产品上年平均售价的30%。
七、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及安全技术检验费
办理对象:鄂州市范围内拥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个人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精准扶贫对象可优先办理。
办理标准: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及安全技术检验费用全免。
八、农业机械驾驶证及审理费
办理对象:鄂州市范围内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精准扶贫对象可优先办理。
办理标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许可考试费、驾驶证工本费全免。